测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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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测制度

发布日期:2016-05-22 13:43:49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教育部 教体艺〔20144号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文件要求,为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如下: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教务处、学生处、校医院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二、每年由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根据教育部当年下发的测试项目与上报时间制定全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计划,审核通过后按计划实施当年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评定按教育部当年具体要求严格执行。

四、《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四年平均成绩不低于50分者方可毕业,具体公式为:(大一至大三3年体测平均成绩+大四体测成绩)×0.5=四年体测平均成绩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先评优和奖学金评选。

六、将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成绩、参与体育活动等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在大学体育1、3、5学期中,《标准》成绩占体育课总成绩的30%,如缺测四项和四项以上的同学,当学期体育课成绩判定为0分。

八、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九、学校对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要将《标准》的实施情况纳入各学院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学院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每年直接将本校各年级《标准》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十一、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和研判机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视情况采取分类教学、个别辅导等必要措施,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育锻炼,切实改进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十二、为保证《标准》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学校招标、选用的《标准》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

                              体质测试中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