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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2016-03-28 22:57 协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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