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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16-03-28 23:06 协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四川省空竹运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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