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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09 20:32:26    作者:体育部办公室     来源:     点击:

为规范大型体育活动,加强体育代表队的训练和管理,提高体育竞赛成绩,同时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体育竞赛的界定

1.全校型的田径运动会、体育节及其他单项体育比赛

2.学校各体育代表队的赛前集训和参加校外正式比赛

二、总裁判长和主教练负责制

1.全校型的田径运动会和体育节实行总裁判长负责制,学校各体育代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全权负责该项竞赛的筹备、组织、实施和总结,负责代表队的日常训练和管理,组织参加各种比赛。

2.实行竞聘制,竞聘实行教师提出申请、部务会决定的方式,总裁判长一年一聘,主教练三年一聘。

3.总裁判长职责

(1)赛前两个月提出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程;

(2)组织报名工作,确定副总裁判长、裁判和工作人员,并组织其培训,在场馆器材中心的配合下完成器材物质和场地的准备;

(3)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和实施,确保竞赛的圆满完成;

(4)做好本次竞赛的总结、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4.主教练职责

(1)负责助理教练、代表队队员的选拔,完成代表队的组建;

(2)负责代表队日常训练和管理,代表队训练的时间为每学期16周,每周2次,每次2学时。

(3)负责代表队对外比赛的报名、赛前集训和组织比赛工作;

(4)做好代表队年度总结、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各大型体育活动和代表队竞赛经费原则上实行包干制,由总裁判长和主教练提出预算方案,报部门批准,决算金额不得超过预算。

2.竞赛经费主要用于报名费、器材、奖品、奖牌、服装、饮水、食品、药品的购买,开支教练班子、运动队员训练和比赛补助。

四、代表队学生的体育成绩规定

1.代表队人数规定

(1)正式队员:足球:22人,篮球:12人,田径:20人,健美操、拉拉操、体育舞蹈:25人,跆拳道:10人,羽毛球:10人,台球:12人。网球:8人

(2)候补队员:各代表队均为:6—10人

2.学生一经录取为代表队正式与候补队员,除一年级上学期仍以体育课为考核成绩外,其余学期均以代表队训练课代替体育课,正常的体育课可不上,训练课的学习与考核按体育课标准执行,考核合格,取得体育课学分,不合格则参加补考或重修。

3.代表队正式队员如训练课考核合格,在取得体育课学分同时,还可取得公选课模块的代表队实训课3个学分,取得学分的条件是以正式队员身份参加了两年(或4个学期)及以上的考核合格的训练和比赛。

4.代表队队员如因参加正式比赛耽误课程教学和考试,由体育部出证明,可算作因公请假,缺考按缓考处理。

5.代表队主教练每学期第二周向体育部办公室上报该学期的训练时间及地点,每年11—12月确定代表队组成名单,并报体育部批准,由体育部办公室把这些学生单列成教学班进行考核。

五、奖惩规定

1.体育代表队主教练和助理教练,只要按时完成训练计划,部门年度绩效奖励2分,学校运动会和体育节的正副总裁判长,部门年度绩效奖励2分。

2.学生以正式队员身份参加了两年(或4个学期)及以上的考核合格的训练和比赛,将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名义颁发优秀运动员获奖证书,并作为奖学金或评优的参考依据。

3.各代表队如竞赛成绩突出,部门将给予教练班子专项奖励。

4.各代表队教练在规定时间无故迟到或缺席训练,按教学事故处理。

5.各代表队如连续三年未取好成绩,主教练不得参与下届竟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