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各代表队参加各级竞赛活动,提高参赛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根据体育部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部门鼓励各类代表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在部门财力许可条件下,优先支持教育部(厅)及大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比赛及国家级赛事,优先支持常设代表队参赛。
二、各代表队参加各级竞赛活动由部门教务办公室归口管理。代表队主教练应填写参赛预算单,附参赛文件或规程、通知。
教务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三、各代表队参赛结束后,其费用开支按照预决算制,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批,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报销。
四、按照学校要求及部门发展规划,学校常设代表队及一般代表队优先参加教育部(厅)及大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校外竞赛,本着各项目公平发展兼顾传统优势项目的原则。各队(以学年为单位)原则上只参加一次。各单项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部门财务状况酌情考虑由主教练申请参加。如遇影社会响力较大的协会赛事,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报主管领导请示是否参加。
五、各代表队参赛后所带回的资料(秩序册、奖杯、奖牌、奖状),应交教务办一份存档。
六、各代表队参赛,耽误教学任务的教练员,参赛前应提交补足教学任务计划书,并由教务办公室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参赛运动员如有耽误课程由教务办公室统一报教务处安排请假及备案)
七、本规定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